(2016)赣1002民初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松堂、桂峰等与宋春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松堂,桂峰,宋春华,张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1281号之一原告:章松堂,男,汉族,1951年1月30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桂峰,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宋春华,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张会兰,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据原告章松堂、桂峰的申请作出(2016)赣1002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告宋春华、张会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5月20日原告章松堂、桂峰以与被告宋春华、张会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宋春华、张会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春华、张会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