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谢福香、张贵、刘喜金、罗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谢福香,张贵,刘喜金,罗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天福园新区C栋4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谢福香,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宝泉村宝泉屯。被执行人张贵,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宝泉村宝泉屯。被执行人刘喜金,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宝泉村宝泉屯。被执行人罗兆付,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小罗家屯。本院在执行XX诉谢福香、张贵、刘喜金、罗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