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阳与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程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2261号原告:曹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程引,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曹阳诉被告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阳、被告程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程霞辉向原告借款160000元,之后多次向程霞辉索要无果后,原告将程霞辉告上法庭。之后程霞辉还款50000元,并承诺2016年10月10日之前还清原告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被告自愿做程霞辉担保人,并写下承诺书。2016年8月25日程霞辉向原告还款20000元。之后程霞辉便不再还款。被告逾期未按约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现原告向贵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承诺,望判如所请。被告程引辩称:我不知道程霞辉什么时候借的款,借款我不知情,我到法院才知道这件事,我就这么一个女儿,为了女儿,我从朋友那儿借了20000元还给了原告,并在承诺书上签了字,但承诺书不是我写的,我担保是为了孩子,我若知道我女儿被拘留了,我也不会偿还20000元和担保。我是低保户,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女儿程霞辉向原告曹阳借款160000元,于2016年6月18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程霞辉分期将所欠借款偿还给原告。程霞辉在偿还了50000元,无能力偿还,其父亲即本案被告程引于2016年7月17日,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承诺于2016年10月10日之前还清原告曹阳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于2016年8月25日代程霞辉偿还了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调解书、承诺书、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引承诺保证程霞辉在限期内偿还借款,并在承诺后代程霞辉偿还过部分借款,因此被告程引对程霞辉与原告曹阳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引连带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9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曹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晓燕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