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乔文进与刘新胜、刘翠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进,刘新胜,刘翠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乔文进,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新胜,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翠蝉,又名刘翠婵,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乔文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刘新胜、刘翠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新胜、刘翠蝉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文进借款本金3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8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5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120元,由被执行人刘新胜负担20060元、被执行人刘翠蝉负担200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乔文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刘新胜、刘翠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新胜、刘翠蝉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文进借款本金3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8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51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120元,由被执行人刘新胜负担20060元、被执行人刘翠蝉负担200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李继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