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徐志安与王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安,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王琦,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徐志安与被执行人王琦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琦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志安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01-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琦名下位于延吉市海兰路,建筑面积89.01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被执行人王琦的房屋已在本院查封前在延吉市润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0000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抵押房屋在偿付优先债权后已无剩余可能,申请执行人徐志安不同意对被执行人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01-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王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8日,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徐志安的参与分配申请送达给本院(2017)吉2401执320号案件。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琦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志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