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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王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王宜利,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荣荣,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丕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志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德巧,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院立案至,被执行人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借款67,999.9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宜利、王荣荣、杨丕顺、王美玲、王志玉、王德巧的存款、车辆、���动产、有价证劵等进行李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