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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乐祥、何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乐祥,何利君,周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吴乐祥,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何利君,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江水,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吴乐祥与何利君、周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2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乐祥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利君、周江水归还申请执行人吴乐祥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水名下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店坝头田棚2号及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南路163幢A403室9号两处房产,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店坝头田棚2号房产系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南路163幢A403室9号房产已抵押贷款,另案正在依法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何利君名下有一辆于2005年购置车牌号为浙H×××××帕萨特轿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何利君、周江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乐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利君、周江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于2017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