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阙安家、张晓燕寻衅滋事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822刑申1号阙安家、张晓英:你们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桑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量刑适用法律错误,自己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们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中南海周边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拘留,破坏社会秩序;又多次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还安排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接访干部钱财,数额达7626元,系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你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你们在归案后已作如实供述,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们提交的证据即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专用凭证(5份)、民政所提供的领钱清单(1份)、建房协议书(1份),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桑植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