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通电炉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颐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通电炉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4963-9。法定代表人巩轶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颐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528335-2。法定代表人袁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通电炉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颐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