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阿日贡达来与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日贡达来,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05号之一申请人阿日贡达来,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别名那顺),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额尔定其木格(别名其木格),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阿日贡达来与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案件众多,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把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