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皮利文与郭志军、袁国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利文,郭志军,袁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皮利文,男被执行人郭志军,女被执行人袁国政,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516号皮利文与郭志军、袁国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皮利文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实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皮利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志军、袁国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皮利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