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33号原告:范某,汉,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蒋某,汉,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范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委托特邀调解员李兴禄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