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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33号原告:范某,汉,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蒋某,汉,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范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委托特邀调解员李兴禄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