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马立,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玉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