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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万建花与万发通、申荣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027号本院在执行万建花与万发通、申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赣执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本院裁判:被告万发通、申荣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建花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万发通、申荣叶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万发通、申荣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