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向明、徐崇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向明,徐崇炳,鄢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黎向明,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徐崇炳,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鄢凤兰,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黎向明与被执行人徐崇炳、鄢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崇炳、鄢凤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