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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益民、彭宏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益民,彭宏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3号。法人代表人:杨小峰,职务: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汪益民。被执行人:彭宏治。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益民、彭宏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