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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舒采忠与赵斌、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采忠,赵斌,马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采忠,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彭仕民,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斌,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马小军,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采忠与被执行人赵斌、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