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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支行与王福等五人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王福,王利,王军,王春龙,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夏伟东,职务行长。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259号。被执行人王福,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利,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王利、王军、王春龙、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北立民督字第1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