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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忠、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忠,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十一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忠,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其玉,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十一组(原谭庄村民委员会七组)。负责人:陈合停,男,汉族,1961年10月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七组组长。负责人:张新安,男,汉族,1951年7月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十一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亚,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忠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七组、十一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忠一、二审提供了证据,王建忠将本案争议的土地转租给陈铁惯后,陈铁惯向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原七组负责人缴纳了土地租赁款。陈铁惯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和收取租赁款的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应当将其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刘 凯审  判  员  张子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