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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康如与韩陆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如,韩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康如,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韩陆海,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申请执行人陈康如与被执行人韩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