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康如与韩陆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如,韩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康如,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韩陆海,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申请执行人陈康如与被执行人韩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