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菊、秦志刚等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秦志刚,XX,辽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62号原告赵菊,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秦志刚,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XX,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辽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老城街西1号综合楼。负责人李公华,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菊、秦志刚诉被告XX、辽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赵菊、秦志刚申请对被告XX、辽宁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菊、秦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赵菊、秦志刚承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