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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涛、姜坤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姜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姜坤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姜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姜坤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涛借款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