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襄阳市楚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金利公司、江腾公司襄阳分公司、江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楚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工务分公司,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工务分公司,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283号原告:襄阳市楚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胜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珍珠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涛,楚胜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工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负责人:郭向东,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被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耕鸣,金利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工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腾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郭向东,江腾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才,江腾公司总经理。原告楚胜公司与被告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金利公司、江腾公司襄阳分公司、江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楚胜公司诉称,2008年6月至2010年元月,楚胜公司为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承建胶柳线等平交改立交涵附属工程,到2012年7月,最后一个工程已验收完毕。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110406.90元因被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业务分立合并一直未予支付。2012年,江腾公司襄阳分公司全面承接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及金利公司业务,因此,江腾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付款义务。楚胜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楚胜公司与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楚胜公司从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处共承包了6大类工程,签订了13份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或者襄樊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这些约定都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每份合同均具有独立性,每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应单独结算,楚胜公司应根据13份合同分别起诉,不能合并审理。综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利公司襄阳分公司提交本院的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已约定发生纠纷后,分别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或者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这些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工务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