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利明与郑伟、郑明、金伟杰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利明,郑伟,郑明,金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秦利明,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宁远镇五金小区9号门市。被执行人郑伟,女,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15栋三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郑明,女1964年5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柴河堡村六组30号。被执行人金伟杰,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开原市水泥厂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本院在执行秦利明诉郑伟、郑明、金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