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凡,局长。被执行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中心大道与世纪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孙子坚,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暂缓执行,待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0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