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刘京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刘京奇,曲翠云,张瑞海,刘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支行长。被执行人刘京奇,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曲翠云,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瑞海,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京忠,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京奇、曲翠云、张瑞海、刘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