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李公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李公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吕家燕。被执行人李公奋,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武民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裁定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龙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商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李公奋负担判项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