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任强与郑芝碧、谢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强,谢虹,郑芝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任强,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4251962********,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谢虹,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7********,住五家渠市103团光明东街文化小区东区*栋**号。被执行人郑芝碧,女,汉族,194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45********,住五家渠市103团光明东街文化小区东区*栋**号。申请执行人任强与谢虹、郑芝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9317.85元,已执行0元,尚有199317.8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任强与被执行人郑芝碧、谢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60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