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59号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李俊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东,男,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文叶,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小平,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建红审判员  文俊武审判员  宁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