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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映芝与马立武、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映芝,马立武,杨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黄映芝,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马立武,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杨世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黄映芝与马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立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映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已领取执行款1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民初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笃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