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旭申请执行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1985年0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身份证号15272619850120331X。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教师,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身份证号15272519870816032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旭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