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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红阳申请执行霍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阳,霍泳杰,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阳,男,1963年10月27日,汉族,三台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被执行人:霍泳杰,男,生于1985年2月11日,汉族,三台人,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星村。第三人: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红阳申请执行霍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2月19日向第三人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10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霍泳杰在第三人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杨存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