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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席玉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席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蔺云。被执行人席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席玉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席玉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