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米易县彭氏商行与陈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彭氏商行,陈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56号原告:米易县彭氏商行,住所地: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2UC9C10。负责人:孙建华,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陈自刚,男,1981年09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彭氏商行与被告陈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米易县彭氏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彭氏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易县彭氏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米易县彭氏商行负担。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