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银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银霞,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银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93元和返还淄博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XJ代用车(鲁C×××××)。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银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