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有福申请王宏波、白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福,王宏波,白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福,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宏波,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白雪梅,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乌审旗教育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王有福申请执行王宏波、白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9350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3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