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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涛与焦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焦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049号原告张涛,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炎强,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张涛与被告焦炎强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被告焦炎强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3月7日向我出具借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4年9月11日又向我借款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焦炎强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张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