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279号原告:阎某,女,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静,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董广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阎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