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与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经营者杨晓锋,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飞,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飞支付货款55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飞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申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张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