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恩仁与朱玉军、姜婷婷、李喜才、李春华、朱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恩仁,朱玉军,姜婷婷,李喜才,朱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韩恩仁,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州镇结核病治疗所住宅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朱玉军,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四合村兴安屯。被执行人姜婷婷,女,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四合村兴安屯。被执行人李喜才,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四合村兴安屯。被执行人朱庆昌,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四合村兴安屯。本院在执行韩恩仁诉朱玉军、姜婷婷、李喜才、李春华、朱庆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