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刘铁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林国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5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苏继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守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聚林,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刘铁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铁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