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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与李店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李店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680号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小麻湾西村.法定代表人:郭晓忠,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唐国臣、林雅璟,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店文,男,汉族,1936年12月7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忠彬,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店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两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李店文签订的《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本案属行政诉讼受案氛围,有证据,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