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简发荣与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发荣,瞿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95号原告:简发荣,男,彝族,1964年7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瞿明辉,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发荣与被告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简发荣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简发荣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简发荣负担。审判员 杨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