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任强与郑芝碧、谢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强,谢虹,郑芝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任强,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谢虹,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3团。被执行人郑芝碧,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3团。申请执行人任强与谢虹、郑芝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9317.85元,已执行0元,尚有199317.8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任强与被执行人郑芝碧、谢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