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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运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运斌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445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层701室。负责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军,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运斌,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运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运斌向其支付赔款319200元;2、判令被告赵运斌支付因其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赵运斌通过广东网金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与投资人章亚娟、陆吉文等8人达成借款协议,共计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年利率6.4%,起息日2015年6月1日,到期日2016年5月25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为保证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合法权益,赵运斌作为投保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章亚娟等人。同时,根据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的约定,投资人章亚娟等人同意为被保险人。后赵运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作为保险人在接到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索赔申请书后于2016年5月31日支付了保险合同的保险金319200元,同时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被保险人向其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被告赵运斌未答辩。原告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支付证明1页、融资款清单、投资款清单、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融资人版)、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投资人版)、借贷关系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赵运斌通过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向章亚娟等人融资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约定年利率等事实;第二组证据: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单、索赔申请书、未还款证明、定损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权益转让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赵运斌未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已支付保险金并获得权益转让等事实。被告赵运斌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能证明案涉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被告赵运斌(融资人)、章亚娟等8人(投资人)分别通过网络勾选《宁波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投、融资人确认本服务协议后,本服务协议即在用户和投融资平台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用户在此同意将全面接受和履行与投融资平台其他相关方在投融资平台签订的任何电子法律文本,并承诺按该法律文本享有和/或放弃相应权利、承担和/或豁免相应的义务;用户使用投融资平台的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勾选确认。一旦勾选确认,则表示用户接受投融资平台的服务时必须受以下条款的约束。若用户不接受以下条款,请勿继续往下操作,否则视为接受。本平台经过融资人的授权,可视情况选择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如购买上述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即为投资人,投、融资人在此处声明同意确认;如投资人不同意作为上述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则请停止继续使用投融资平台,否则视为接受;若上述融资项目由平台推荐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障的,投资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不可变更地授权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理赔时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以获得理赔;并在获得保险理赔后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被告赵运斌在勾选上述《服务协议》后,发布NJXXXX融资项目,发布规模30万元,投资人章亚娟等8人确认投资该项目。2015年5月31日,宁波银行通过支付机构向被告赵运斌银行账户支付30万元后,投融资平台自动生成的借贷关系证明中约定,被告赵运斌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6.4%,起息日2015年6月1日,还款日2016年5月25日,还款方式为后端付息后端还款。2015年5月31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赵运斌为上述借款向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签发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章亚娟等人。保险期自2015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5月25日二十四时止。上述借款到期后,赵运斌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原告根据保单约定于2016年6月1日赔付了保险金319200元。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本院认为,案外人章亚娟等8人与被告赵运斌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赵运斌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投保以投资人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各方之间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被告赵运斌未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告作为保险人依约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依法在其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对被告赵运斌享有追偿权。被告赵运斌同时应支付原告赔付保险金之后产生的利息。原告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9200元及相应利息(以319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被告赵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月华审 判 员  魏猷龙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