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首明云与严自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首明云,严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72号申请人首明云,男,生于1949年12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严自会,女,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首明云与被执行人严自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南郑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7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自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首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8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自会向本院交纳执行赔偿款1881.5元、受理费40元,并负担了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共计1971.5元,申请人首明云已领取了应执行赔偿款和受理费1921.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12日结案。执行员 刘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