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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洪胜申请绥化武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胜,绥化晓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胜,男,1969年7月16日,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晓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恭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胜与被执行人绥化晓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劳人仲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