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629号原告谷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白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钟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白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