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达与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达,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987号之二原告: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源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6137729862)法定代表人:张兆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七贤庄原营区5号仓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4683649p)法定代表人:于晓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灵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曲 婷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