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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系郝某某之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393.8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崇华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元,利息26867元(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2月5日)。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3393.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本案赔偿款3393.83元,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予以全部领取(有领条载卷备查),并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权利人郝某某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某某赔偿郝某某经济损失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洋 来自